各认证机构:
为保障服务认证规范有序发展,提升服务认证专业化与公信力,更好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服务认证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认证机构合规管理
(一)强化服务认证机构管理制度建设
认证机构应当严格依据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构建覆盖服务认证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的管理制度,确保持续具有开展服务认证的能力、一致性和公正性。
(二)明确服务认证领域划分
认证机构应当结合市场需求和自身能力,识别服务特性,依据GB/T 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 第2部分:不可运输产品》,参照《服务认证领域与典型认证对象对应关系表》(附件1),界定服务认证对象,确定服务认证领域。
(三)严肃服务认证资质申请
1. 资质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以服务认证领域新设立认证机构的或认证机构申请扩项服务认证领域资质的,应当提交合法、真实、完整,符合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的申请材料。
2. 专业工作证实性材料要求。认证人员应当提供从事所申请领域专业技术、质量管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标准制修订等工作经历及相关证实性材料。不得仅提供认证人员个人书面描述材料,或出具仅包括认证人员岗位名称、工作时间的工作证明代替证实性材料。
(四)规范服务认证规则备案
服务认证规则备案应当符合《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认证规则管理的公告》(2025年第9号)相关规定,且满足以下要求:
1. 服务认证领域要求。认证机构应当明确界定认证类别,不得将服务认证规则与产品、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混淆备案。通过识别服务的主要特性确定服务认证领域,严格依据服务认证领域划分要求备案认证规则。
2. 服务认证规则名称要求。认证规则命名应当准确体现服务领域或认证对象,原则上命名为“XXX服务认证规则”。不得带有产品、管理体系、资质、资格等字样,防止产生名称混淆或误导性宣传。
3. 服务认证依据要求。服务认证依据应当涵盖服务特性要求、服务管理要求以及相应的评价方法。鼓励认证机构优先选用符合上述要求的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为认证依据。
4.
服务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现行标准无法满足认证需求,确需自行制定服务认证技术规范的,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可行性论证、符合性自查、相关方意见征集、动态维护及记录保存等管理制度。服务认证技术规范原则上应当涵盖服务特性要求、服务管理要求以及相应的评价方法,相关技术指标和要求优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体现创新性。
5. 服务认证模式要求。服务认证模式应当兼顾服务特性要求测评与服务管理要求审核,且侧重于评价服务的实际效果与顾客体验。不得以服务管理要求审核替代服务特性要求测评,避免认证结果与顾客实际感受脱节。
6. 服务认证结果分级要求。认证机构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功能和服务特性的差异进行认证结果分级。认证机构不得对服务认证结果进行过度分级。原则上服务认证结果分级不超过三个等级,以数字形式划分的最高等级不得高于5级(星/A/钻等)。
7. 知识产权保护要求。认证机构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认证规则内容不得违反著作权保护等相关规定。
(五)清晰界定服务认证证书内容
服务认证证书内容应当清晰界定